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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50年使用权 是卖?是租?

日期:2010-9-1 0:03:5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50年使用权”该怎么理解?购房者认为自己交订金就是为了买房,开发商则认为只是租赁。双方协商不成,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购房者未明确购房事宜,开放商出租房则超过了20年期限,双方均有过错,判定开发商退还4名购房者的订金各5000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投资客看广告下订

    2007年8月,塘厦某工贸公司在塘厦大坪社区居委会林坪路三号投资兴建的商铺正式对外公开发售,来自深圳的刘先生等4位投资客看到广告单后,认为商铺属于高成长的投资性铺位,土地使用权为50年,虽商铺还在兴建中,但4人认为地理位置不错,马上与开发商联系接洽,当天通过银行转账分别交纳了5000元的购铺订金,并选定铺位。

    到2007年底,此4人准备与开发商签合同时,发现合同范本是铺位使用权合同,且合同期限为48年,而非当初理解的购买合同,当天双方没能签订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4人遂上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双倍返还订金。

    还原:广告到底咋说的

    在法庭上,某工贸公司坚持自己的广告没问题,也没向4人承诺签商铺所有权合同,他们拒签合同属违约,应没收订金。

    而4名投资客则坚持认为,被告广告宣传的是铺位所有权,如果租赁期限为50年,则违反了租赁期限不超20年的法律规定,被告是故意偷换概念。

    法院审理查明,某工贸公司派发广告的内容是,“3万元= 18平米塘厦西街高成长铺王,首付3万起,签约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长期使用权,50年大收益。”4名投资客只看到诱人的收益数字而没细酌广告用词就匆忙下了订金。

    法院判定: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认为,广告宣传资料上并无买卖铺位所有权的字样,将“50年长期使用权“字样理解为所有权,属于理解上的错误。

     而塘厦某工贸公司将铺位租赁期限规定为50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超出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双方未就主合同这一关键内容充分协商,导致最终未能签订主合同,双方均应负一定责任。

    终审结果:开发商退还订金

     法院一审判定塘厦某工贸公司返还刘某等4人已付订金各5000元,共计2万元。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表示,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对合同内容充分了解和协商,切勿在对合同一知半解或仅看到广告就立马下定,这样不仅增加交易风险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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