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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期未到就让停业 40余商户告赢管理者

日期:2008-4-29 10:56:45     来源: 西安晚报     作者:陈楠  

    签了3年的商铺管理协议,经营还不到10个月,商场突然通知商户停止营业。可是,停业2年多却一直没人管,交涉多次也没能拿到退款。万般无奈之下,小寨某商场的40多位商户将管理商场的公司告上法庭。
 
    2004年底,孙女士向小寨“长安厚街时尚购物广场”的管理公司交纳了IC卡、灭火器及电表的押金共计480元,并于2005年1月13日与陕西阳光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管理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管理公司对孙女士购物广场内的商铺进行管理,管理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而且,协议中对管理费用的交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均作出了约定。2005年6月13日,孙女士向管理公司交纳了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下半年管理费共计1158.43元。不料,9月20日,管理公司因商场整顿为由,通知商户停业。此后,孙女士曾多次联系管理公司,要求退还合同不履行后应予退还的各项费用,但对方始终不予退还。无奈之下,孙女士及其他40多位商户,一起将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雁塔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由于被告自身经营整顿的行为造成原告停业,致使管理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因此,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管理协议,并责令管理公司10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各项退款1146元。

    据了解,包括孙女士在内状告管理公司违约的40余家商户,目前均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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