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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商铺或住房今后均按5%缴税

日期:2006-12-19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沈春宁  

    本报12月9日刊登了《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省地税局昨天就《办法》的执行向全省地税部门下发了《通知》,《通知》明确了《办法》中提及的关键内容,其中有两个亮点引人关注:一是个人出租房以后不论用于居住还是用于商铺经营,均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二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明年1月起每月向地税部门上报中介出租信息。

    “办法”称: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5%进行计征,而且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用途不再区分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经营。

    对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和用于经营,原来的征收率是有区别的。按税种分,用于居住的个人出租房征收的营业税税率是3%,用于经营的商铺税率是5%;其次,居住用的应缴纳的房产税税率是4%,而商铺是12%;再有,居住用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而商铺是20%。明年实行新税率后,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商铺经营相对会“比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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